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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5:43:41
主题:201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178) 主专题:耳面部重伤二级(30735)
划词:ID(17528)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 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耳面部重伤二级】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耳面部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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