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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17:35
主题:
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38)
主专题:
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
(30686)
划词:
ID(17511)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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