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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22:12:30
主题:
20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13323)
主专题:
未成年人检察院建议缓刑情形
(30447)
划词:
ID(17398)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三)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建议的,应当将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一并于判决前移送人民法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未成年人检察院建议缓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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