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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1:04:1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未成年人他伤校方补充责任
(30416)
划词:
ID(17381)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未成年人他伤校方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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