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且符合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受案范围,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关民事纠纷经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申请公证。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有关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