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空间首页
我的个人资料
我的操作记录
我的划词收藏
已查询到 1 条结果
[ 全部 ]
筛选记录数据
排序:
默认
倒序
审核状态筛选:
全部状态
未审核
已通过
不通过
操作类型筛选:
全部类型
主题划词
主题专题
专题管理
管理执行筛选:
全部类型
管理审核
投票审核
管理员操作
划词筛选:
专题搜索筛选:
帖子搜索筛选:
筛选查询
[ 全部 ]
已查询到 1 条结果
操作记录id
操作类型 - 操作时间
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审核方式 - 审核状态
奖励明细
28464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4-11-24 08:50:52
主题: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149)
主专题:
可约定合伙人死亡处理规则
(29738)
划词:
ID(17157)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可约定合伙人死亡处理规则】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可约定合伙人死亡处理规则】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可约定合伙人死亡处理规则】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