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空间首页
我的个人资料
我的操作记录
我的划词收藏
已查询到 2 条结果
[ 全部 ]
筛选记录数据
排序:
默认
倒序
审核状态筛选:
全部状态
未审核
已通过
不通过
操作类型筛选:
全部类型
主题划词
主题专题
专题管理
管理执行筛选:
全部类型
管理审核
投票审核
管理员操作
划词筛选:
专题搜索筛选:
帖子搜索筛选:
筛选查询
[ 全部 ]
已查询到 2 条结果
操作记录id
操作类型 - 操作时间
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审核方式 - 审核状态
奖励明细
30958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2-13 16:45:06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83094)
主专题:
财会管理不规范可罚100万
(2777)
划词:
ID(16905)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财会管理不规范可罚100万】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财会管理不规范可罚100万】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8408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4-11-24 07:28:48
主题:
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149)
主专题:
合伙企业财务会计
(2777)
划词:
ID(17148)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合伙企业财务会计】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