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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20:25:13
主题:
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82368)
主专题:
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
(30347)
划词:
ID(16289)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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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20:08:29
主题:
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82368)
主专题:
控告公安须受理并回执
(30345)
划词:
ID(16288)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控告公安须受理并回执】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控告公安须受理并回执】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控告公安须受理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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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20:05:49
主题:
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82368)
主专题:
受案回执
(4995)
划词:
ID(16288)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受案回执】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受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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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9 20:05:13
主题:
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82368)
主专题:
报案公安须受理并回执
(29122)
划词:
ID(16288)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报案公安须受理并回执】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报案公安须受理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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