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空间首页
我的个人资料
我的操作记录
我的划词收藏
已查询到 61 条结果
[ 全部 ]
筛选记录数据
排序:
默认
倒序
审核状态筛选:
全部状态
未审核
已通过
不通过
操作类型筛选:
全部类型
主题划词
主题专题
专题管理
管理执行筛选:
全部类型
管理审核
投票审核
管理员操作
划词筛选:
专题搜索筛选:
帖子搜索筛选:
筛选查询
[ 全部 ]
已查询到 61 条结果
操作记录id
操作类型 - 操作时间
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审核方式 - 审核状态
奖励明细
27356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4 08:56:31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安全设施
(29426)
划词:
ID(9655)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
本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劳动安全设施】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劳动安全设施】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7355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4 08:56:10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保护设施
(29427)
划词:
ID(9655)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本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
本条第(二)款被称为“三同时”,《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198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8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规定》和1992年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对“三同时”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劳动保护设施】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劳动保护设施】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27075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2 20:32:38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标准工时制
(2032)
划词:
ID(9640)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目前,职工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工作时间范围内合理安排生产和劳动时间。但每日不能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能超过四十四小时。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标准工时制】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标准工时制】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660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16-12-22 14:48:56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双重劳动关系
(1921)
划词:
ID(9673)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中的“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双重劳动关系】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658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16-12-22 14:48:11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2001)
划词:
ID(9671)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中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理,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强令违章冒险作业】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657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16-12-22 14:47:50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监督检查
(1914)
划词:
ID(9670)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监督检查】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656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16-12-22 14:46:52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监督检查
(1914)
划词:
ID(9669)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其分工在于看其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否属于劳动工作,凡属劳动工作,依本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由劳动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进行处罚。反之,则应由其他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监督权。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监督检查】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655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16-12-22 14:46:37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工资范围
(2005)
划词:
ID(9668)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本条中的“无故”同第五十条的说明相同。“工资报酬”可以理解为延长工作时间所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工资范围】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654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16-12-22 14:44:19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规章制度
(1851)
划词:
ID(9667)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规章制度】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653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16-12-22 14:43:57
主题:
1994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26241)
主专题:
劳动监督检查
(1914)
划词:
ID(9666)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本条中的“依法”和“劳动法律、法规”均指现行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
对本条的理解:劳动部门依据《劳动法》行使监督检查权。依照《劳动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其他劳动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用人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处理违法行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劳动监督检查】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1
2
3
4
5
6
7
/ 7 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