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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1: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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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中止探望权
(127)
划词:
ID(17613)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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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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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1:51:37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中止探望权
(127)
划词:
ID(17612)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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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1:41:10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探望权诉讼
(366)
划词:
ID(17611)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探望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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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1: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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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恢复探望权
(30842)
划词:
ID(17610)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恢复探望权】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恢复探望权】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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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1:37:40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行使探望权
(130)
划词:
ID(17610)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行使探望权】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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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1:36:5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中止探望权
(127)
划词:
ID(17610)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中止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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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1:18:19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哺乳期子女随母亲
(123)
划词:
ID(15582)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哺乳期子女随母亲】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哺乳期子女随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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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1:17:09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两周岁以内随母亲
(343)
划词:
ID(15582)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两周岁以内随母亲】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两周岁以内随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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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1:01:5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583177)
主专题:
现行可生三孩政策
(30841)
划词:
ID(17609)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现行可生三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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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现行可生三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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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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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0:51:14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收养登记
(2405)
划词:
ID(17608)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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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6 法道:6 法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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