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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15:10
主题: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82306) 副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4) 操作说明:将主题和副主题进行 [关联] 操作【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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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15:02
主题: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82306) 副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4) 操作说明:将主题和副主题 [取消关联] 操作【分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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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1:59:22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4) 主专题: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30060)
划词:ID(17256)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具有价格波动属性的变化不支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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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1:57:43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4) 主专题:供求异常致价格不可预变化可变更(30059)
划词:ID(17256)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供求异常致价格不可预变化可变更】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供求异常致价格不可预变化可变更】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供求异常致价格不可预变化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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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1:56:54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4) 主专题:政策调整致不可预价格变化可变更(30058)
划词:ID(17256)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政策调整致不可预价格变化可变更】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政策调整致不可预价格变化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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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3 11:54:14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4) 主专题:不可预重大变化可变更合同(29932)
划词:ID(17256)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不可预重大变化可变更合同】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可预重大变化可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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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5:59:13
主题: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82306) 副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4) 操作说明:将主题和副主题进行 [关联] 操作【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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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9 08:35:27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4) 主专题:有盖章无签名须证明盖章者有权(29273)
划词:ID(17002)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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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9 08:25:20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4) 主专题:看人不看章法律原则(29270)
划词:ID(17002)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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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5:07:21
主题: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583144) 主专题:表见代理(4763)
划词:ID(17002)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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