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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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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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