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几个法律问题的释疑(十)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几个具体标准的掌握(2) 根据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扩大厦门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2010年7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的精神,厦门经济特区已经扩大到全市,特区地方法规的适用范围随之扩大到全市,故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受害人为厦门籍人员的,统一按照城镇标准来适用,适用的时间从2010年8月1日起。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起算日,即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8月1日之后的案件适用。 关于护理费的标准,经向市物价局咨询,目前政府没有对此实行指导价,市场来调节,通常的价格为每天70元。为此,我们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护理费计算的,全市统一为每天70元。 关于医疗费问题。无论医疗费是医疗保险机构支出,还是个人支付,以当事人举证的正式医疗机构的法定发票(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为认定依据;属于个人购买的药品部分,虽有正式发票为据,尚需要有医嘱或其他必要作为补强证据。 关于营养费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法第十六条关于赔偿的项目中,只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项目,没有明确的营养费项目,我们意见,将营养费在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列支,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240331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中几个法律问题的释疑(十)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几个具体标准的掌握(2)
根据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扩大厦门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2010年7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扩大后的经济特区适用的决定》的精神,厦门经济特区已经扩大到全市,特区地方法规的适用范围随之扩大到全市,故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受害人为厦门籍人员的,统一按照城镇标准来适用,适用的时间从2010年8月1日起。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起算日,即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8月1日之后的案件适用。
关于护理费的标准,经向市物价局咨询,目前政府没有对此实行指导价,市场来调节,通常的价格为每天70元。为此,我们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护理费计算的,全市统一为每天70元。
关于医疗费问题。无论医疗费是医疗保险机构支出,还是个人支付,以当事人举证的正式医疗机构的法定发票(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为认定依据;属于个人购买的药品部分,虽有正式发票为据,尚需要有医嘱或其他必要作为补强证据。
关于营养费问题。《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法第十六条关于赔偿的项目中,只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项目,没有明确的营养费项目,我们意见,将营养费在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列支,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