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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9 18:14:37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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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4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鸿祎,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戬,北京市尚公(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是民(以下称为方舟子)因与被上诉人周鸿祎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6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是民委托代理人彭剑、周鸿祎委托代理人王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方舟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是自由撰稿人,著有二十余册科普图书、文集,多年来致力于普及科学知识、坚持科学理念、弘扬科学精神,但因揭发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学术腐败现象,批评邪教、伪科学,揭穿新闻界的不真实报道等,得罪了一些利益集团和个人。2010年9月我因揭假言论引来被揭发者肖传国的雇凶报复,引起中国各界的广泛关注。2011年初,我被检察日报社正义网传媒评为“2010年度中国正义人物”之一,被中国网评为“2010中国榜样年度人物”等,在社会上享有相当的良好声誉。周鸿祎是新浪微博网站个人认证微博客用户“周鸿祎”的使用权人,并取得了新浪认证“奇虎360董事长”,是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董事长,曾被称为“流氓软件之父”,开发了著名的流氓软件“3721”。周鸿祎在新浪微博上蓄意炮制、捏造并发布了诽谤、侮辱我的微博信息。2012年10月1日3:54,周鸿祎发布的微博信息,声称:“这一次是方舟子,下一次还会有圆舟子,后面肯定还有一系列抹黑360安全浏览器的组合拳,目的都是趁立足未稳要灭了360搜索。一个牛奶里掺三聚氰胺的搜索公司有钱有势力,在幕后制造舆论造谣360,真正秉承其创始人神龟一样的风格”;同时转发含有“百度公司利用掌控的媒体资源和一些所谓‘打假斗士’,抹黑360安全浏览器,试图以此遏制360搜索的发展”,“百度花费巨额资金,动员其员工、公关公司和代理商,操控媒体资源,对360大肆诋毁抹黑”、“近日,又有网友爆料称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以所谓‘打假斗士’的身份,和司马南一唱一和,频频出言恶语攻击360安全浏览器,充当打击360的马前卒”等侵权内容的微博信息。2012年10月12日18:13,周鸿祎发布的微博信息声称:“给360安全浏览器泼脏水的,方舟子不是第一个。有好多个朋友告诉我,不要理睬方舟子,一旦被他咬住没法摆脱。我们也犹豫过,但是当我们看到方舟子再三以不实材料污蔑360安全浏览器,而且背后有明显的操纵痕迹,我决定必须正面痛击这个疯子,并揭露出他幕后的黑手。先请看第一个长微博”。2012年10月13日21:48,周鸿祎发布微博信息,声称:“关键是方肘子从来没用过360浏览器就拿着百度提供的抹黑谣言开始狂喷”。2012年10月15日20:56,周鸿祎发布的微博信息声称:“方舟子,你抹黑360一次,百度就把抹黑文章挂在百度新闻网站上,标题套红。方舟子的声明畅通无阻,360的声明被百度严令各网站删除。现在,又有力量愿意掏大钱替方舟子买版,请问方舟子,这到底是谁?”。而事实上,方舟子对“360安全浏览器”的质疑也是基于诸多用户反映、IT业界人士、媒体批评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采集用户隐私数据上传服务器的做法;且方舟子也只是依据相关事实建议“慎用360浏览器”,并没有诋毁抹黑360浏览器、360杀毒软件等。周鸿祎声称方舟子“给360安全浏览器泼脏水”、“以不实材料污蔑360安全浏览器”、“拿着百度提供的抹黑谣言开始狂喷”、“抹黑360”纯属子虚乌有,系蓄意炮制、捏造并诽谤、侮辱、抹黑方舟子。新浪微博网站中“新浪机构认证”并取得了新浪认证“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的微博客用户“360安全卫士”在2012年10月11日20:15发布了题目为《360关于邀请方舟子担任搜索打假基金首席顾问的建议函》的微博信息,声称:“目前,搜索引擎结果中假医假药泛滥,众多用户上当受骗,轻者失财,重者丢命”;“如果您的打假真的是出于公益和良知,真的是‘没有一次是拿钱干的’,您一定会胸中正气浩然,义无反顾地愿意打击搜索结果中的假医假药,匡扶正义”、“360搜索虽然是市场中的新生力量,建立一个安全、干净的搜索环境一直是我们的理想目标。为此,我们将提供1000万元的资金,由权威机构成立基金进行专业管理。我们将建议该机构邀请方舟子先生担任首席顾问。考虑到您的知名度,我们建议该基金将您提供一份具有竞争力的报酬”。2012年10月11日20:49,周鸿祎转发上述微博信息且发布微博信息声称“有的搜索公司为了赚取暴利,不惜伤害用户的生命健康推广假医药网站。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更有效的市场竞争,还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加入进来,齐心协力,才能割除毒瘤”。2012年10月12日19:58,周鸿祎发布的微博信息,声称:“第二个长微博:为什么建立打击搜索引擎假医疗基金?建立打击搜索引擎假医疗基金是360搜索的一项竞争策略,用户如果在百度搜索上因为买假医疗上网受骗,360愿意替李彦宏掏钱为用户提供经济援助。第二,360搜索不接受医疗广告,用户使用360搜索寻医问药就会减少上当的风险。目的就是,倒逼百度”。2012年10月12日20:O1,周鸿祎发布的微博信息声称:“第三个长微博:建议方舟子担任基金首席顾问是测试方舟子是打假,还是假打,事实证明,方舟子以荒唐的理由拒绝出任基金首席顾问,他不是打假,而是假打”,“如果他不接受这项非常符合他身份的邀请,而且他也拿不出具有说服力的拒绝理由,那我们不得不怀疑他是别有目的地抹黑360安全浏览器”,“事实证明:方舟子不是质疑360安全浏览器,而是在抹黑。”事实上,方舟子从未以发表或不发表批评揭发言论为对价收受任何企业、个人的任何金钱或利益,且方舟子曾多次针对假医、假药进行批评揭发,此外,方舟子在2012年10月ll日22:34声明表示:“我从来不拿别人的钱打假,即使掏出一亿出来请我当‘超首席顾问’也没有用”。方舟子是否接受“360安全卫士”的“邀请”担任所谓的“搜索打假基金首席顾问”,完全是方舟子个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即方舟子有权按照个人意愿担任或不担任任何职务,方舟子完全没有义务按任何个人、单位或企业的要求,履行超出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周鸿祎声称“建议方舟子担任基金首席顾问是测试方舟子是打假,还是假打”,即可证明周鸿祎“建议方舟子担任基金首席顾问”完全是一个虚假的要约,只是为了得出方舟子“假打”、“别有目的地抹黑360安全浏览器”等荒谬的结论的目的,而周鸿祎声称“不接受这项非常符合他身份的邀请”,“那我们不得不怀疑他是别有目的地抹黑360安全浏览器”,“事实证明:方舟子不是质疑360安全浏览器,而是在抹黑”更是不符合逻辑的,完全是流氓的、强盗的逻辑,系蓄意炮制、捏造并肆意诽谤、侮辱、抹黑方舟子。周鸿祎的微博信息中,虚构诸多内容,基本内容失实,使方舟子名誉受到损害。且文中包含“疯子”、“方肘子”等攻击方舟子的侮辱词汇。截至起诉日,仅关注“周鸿祎”的微博客的人数即超过4187000人。该微博信息亦在众多网站、论坛转载,影响恶劣。总之,周鸿祎公然发布诽谤、侮辱信息,对方舟子进行谩骂、丑化,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由于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且传播方式极为便捷、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传播范围极为广泛的媒介,周鸿祎的违法行为,覆盖面广、传播快、危害性大,对我的名誉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周鸿祎删除新浪微博上“周鸿祎”用户于2012年10月11日15:05、2012年10月12日18:13、2012年10月12日20:01、2012年10月13日21:48、2012年10月15日20:56、2012年10月15日21:14、2012年10月15日21:23发布的微博信息,并在新华每日电讯广告版、新浪微博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
  周鸿祎在原审法院辩称:方舟子的陈述歪曲了法律事实,事件是方舟子主动挑起的争端,方舟子在2012年10月9日直接丑化周鸿祎,引起了此案的争议,随后方舟子又对产品发出批评,将争端扩大到360公司和高管上,因此是方舟子的无理挑起的争议,过错方是方舟子。任何公民的言论自由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方舟子有义务分辨真伪再来发表言论,而我已经做到了对社会的责任,没有过错。我是为反驳方舟子和回应方舟子在先的侮辱才发表的言论,我质疑方舟子的批评没有事实依据,并不是诽谤,故没有构成对方舟子的侵权。在案件中我质疑方舟子的行为是有事实依据的,我发现有相关的网站和网友的爆料说方舟子收到了金钱,因此我对方舟子的质疑是完全合理的。其次,关于我使用的“方肘子”问题,“方舟子”本来就是笔名,网络用语又是很随意的,“方肘子”是网络语言,不是侮辱,且“方肘子”这个说法早在周鸿祎的言论发表前就已经被使用了。说“狂喷”是因为方舟子先攻击我们在先,且有在纸质媒体上购买版面的嫌疑,我才提出这个质疑,这样的用语没有丑化方舟子的意思。方舟子认为自己说案外人是弱智、白痴是合理的词语,那么我说“疯子”和他的标准是一样的,不能说明我侮辱他,否则方舟子就是用双重标准压制别人的言论自由。第三,方舟子是公众人物,对于别人的批评应有承受力,我的言论并没有超出正当批评的范围,因此不构成侵权。方舟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案件没有发现方舟子因为我的言论受到了实际损害,事实恰恰相反,我提醒方舟子注意言语的言论发表后,方舟子变本加厉发表针对我的言论,丝毫看不到方舟子因我的言论造成社会名誉降低的事实。方舟子作为网上的知名人物,有义务对自己发表的言论注意,我进行回应完全是合法权利。综上,不同意方舟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鸿祎在新浪微博网站上实名注册了帐户,帐户名称即“周鸿祎”,其现任奇虎360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奇虎360技术有限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投资控股了北京奇智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为360的所有软件产品均是北京奇智软件有限公司或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运营,如360杀毒软件、360手机卫士、360浏览器等。新浪微博网站对周鸿祎的微博帐户进行了V字认证。方舟子用其笔名方舟子作为帐户名称,在搜狐博客、搜狐微博、和讯博客进行了注册,用以发表文章、进行转载等言论表达。
  2012年10月9日,方舟子在搜狐微博发言,称“我注意到司马南在新浪微博用的是360安全浏览器,360浏览器已被媒体揭露一点都不安全,会悄悄收集用户的隐私资料,包括各种网上密码!像司马南这样的敏感人物尤其要注意网上安全,尤其对做“流氓软件”起家的人搞出来的东西要警惕。见山东卫视《调查》”。随后,发言中嵌入了山东卫视《调查》的链接。
  2012年10月10日,在方舟子的搜狐微博中围绕浏览器保存密码的不同方式、360浏览器抓取数据的范围、2010年年底曾有人反映360浏览器存在此问题、360浏览器上传用户隐私到自家服务器、该行为的合理性等内容继续发文。
  2012年10月11日周鸿祎开始在其新浪微博的账户中就前述方舟子的发言进行回应。当日15时5分,发言内容是“这一次是方舟子,下一次还会有圆舟子,后面肯定还有一系列抹黑360安全浏览器的组合拳,目的都是趁立足未稳要灭了360搜索。一个牛奶里掺三聚氰胺的搜索公司有钱有势力,在幕后制造舆论造谣360,真正秉承其创始人神龟一样的风格”,之后内容是转发“@360安全卫士V”关于“百度公司利用掌控的媒体资源和一些所谓打假斗士,抹黑360安全浏览器,试图以此遏制360搜索的发展”的发言和长微博,该长微博的标题是“百度抹黑360安全浏览器遏制360搜索,必是徒劳无益”,内容中包含“近日,又有网友爆料称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以所谓‘打假斗士’的身份,和司马南一唱一和,频频出言恶语攻击360安全浏览器,充当打击360的马前卒”等言论。
  当日19时23分,方舟子的搜狐微博中发表了腾讯微博对方舟子关于360浏览器的访谈记录,标题为“方舟子谈慎用360浏览器”。
  当日20时15分,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发出《关于邀请方舟子担任搜索打假基金首席顾问的建议函》,内容是当前搜索引擎结果中假医假药泛滥,需要专业的打假卫士,方舟子先生是最合适的人选,“360搜索虽然是市场中的新生力量,建立一个安全、干净的搜索环境一直是我们的理想目标”,“我们将提供1000万元的资金,由权威机构成立基金进行专业管理。我们将建议该机构邀请方舟子先生担任首席顾问。考虑到您的知名度,我们建议该基金将您(原文摘录,法院注)提供一份具有竞争力的报酬”,此外还有媒体关于质疑360安全浏览器的内容该公司已经多次辟谣,希望方舟子分辨真伪等内容。
  当日20时49分,周鸿祎转发了上述微博。
  当日22时34分,方舟子在搜狐微博中粘贴了前述建议函,并提出“刚刚造谣说我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马上自己就要拿出1000万来收买我当首席顾问,这脸翻得比一般的流氓都快。我从来不拿别人的钱打假,即使掏出一亿出来请我当超首席顾问也没有用”,要是愿意把这1000万作为造谣损害我名誉权的赔偿金我倒是欢迎”。
  次日即2012年10月12日的18时13分,周鸿祎在微博帐户里发言,称“给360安全浏览器泼脏水的,方舟子不是第一个。有好多个朋友告诉我,不要理睬方舟子,一旦被他咬住没法摆脱。我们也犹豫过,但是当我们看到方舟子再三以不实材料污蔑360安全浏览器,而且背后有明显的操纵痕迹,我决定必须正面痛击这个疯子,并揭露出他幕后的黑手。先请看第一个长微博”,长微博标题是“为什么方舟子把360正常的用户服务歪曲为勾兑、收买?”,其中内容是表达360一贯重视用户批评意见,并曾帮助司马南解决其他软件安装提示问题,方舟子使用的不是360浏览器,其引用的媒体报道已经由该公司辟谣,方舟子将正常的联系和技术解释歪曲为私下沟通,所以其不是一个正常的用户,不是质疑,而是抹黑。
  2012年10月12日20时01分,周鸿祎继续发言,称“建议方舟子担任基金首席顾问是测试方舟子是打假,还是假打,事实证明,方舟子以荒唐的理由拒绝出任基金首席顾问,他不是打假,而是假打”,文尾贴出一条长微博,内容是分析为何邀请方舟子担任打假基金会首席顾问是测试方舟子是打假还是假打。
  2012年10月13日21时48分,周鸿祎对“360陶伟华”用户与另一微博用户就“@360浏览器和@方舟子关于浏览器口水不断”的一段发言的评论发言,周鸿祎称“关键是方肘子从来没用过360浏览器就拿着百度提供的抹黑谣言开始狂喷”。
  2012年10月13日,方舟子针对其他网络用户关于360安全卫士无法禁止的操作过程的言论,发言称“这是不是意味着没法卸载360安全卫士?那样比3721还流氓啊”,针对有用户对抓取用户信息的行为的言论,发言“有人能把安全管家也分析一下吗?”。10月14日,方舟子关于360软件产品继续发言,其内容有“且不说其发家的劣迹,光看它面对批评的态度,从各个高管到各个员工一起出动,又是造谣批判者拿黑钱,又是攻击批判者家人(这么做的居然还是个首席隐私官)”。
  2012年10月15日20时56分,周鸿祎对微博用户“@360谭晓生v”发表的关于楚天都市报和济南时报所做“方舟子揭露奇虎四大安全谎言”的纸媒报道及方舟子背后有力量再推动的言论发言,内容是“方舟子,你抹黑360一次,百度就把抹黑文章挂在百度新闻网站上,标题套红。方舟子的声明畅通无阻,360的声明被百度严令各网站删除。现在,又有力量愿意掏大钱替方舟子买版,请问方舟子,这到底是谁?”。
  当天的21时14分,周鸿祎针对“@360陶伟华”发表的关于针对方舟子质疑答复的微博言论继续发言,内容是“方舟子引用不实材料抹黑360,但我们的团队仍然非常认真地针对其问题一一进行解释,非常详细。本来是承诺昨天发出来,但花费的时间超出了我们的预期,向各位期待此长微博的朋友道歉。一些用户可能受到了方舟子不实之词的影响,我们希望借此长微博解释他们心中的疑惑。比较长,耐心点看哈”。
  21时23分,针对微博用户“@刚子”发表的看到了有爆料说网友打电话确认《楚天都市报》上的文章是花钱买的广告版的内容,周鸿祎发言称“再问一遍:方舟子,你抹黑360一次,百度就把抹黑文章挂在百度新闻网站上,标题套红。方舟子的声明畅通无阻,360的声明被百度严令各网站删除。现在,有人愿意掏大钱为你的抹黑言论买版,请问方舟子,这到底是谁?”。
  2012年10月15日、16日,方舟子在其微博账户上继续就论争一事发言,并粘贴出了多幅关于360浏览器受到质疑、方舟子与各方争论的事件的漫画。
  在上述周鸿祎的微博言论中,方舟子对2012年10月11日的15时5分、10月12日的18时13分、20时01分、10月13日的21时48分、10月15日的20时56分、21时14分、21时23分共七条微博言论提出侵犯名誉权主张,涉及的言论包括:“这一次是方舟子,下一次还会有圆舟子,后面肯定还有一系列抹黑360安全浏览器的组合拳,目的都是趁立足未稳要灭了360搜索”、“近日,又有网友爆料称方舟子被百度以金钱收买和利用,以所谓‘打假斗士’的身份,和司马南一唱一和,频频出言恶语攻击360安全浏览器,充当打击360的马前卒”、“泼脏水的┉再三以不实材料污蔑360安全浏览器,而且背后有明显的操纵痕迹,我决定必须正面痛击这个疯子”、“私下沟通”、“以荒唐的理由拒绝出任基金首席顾问,他不是打假,而是假打”、“方肘子……抹黑谣言开始狂喷”、“方舟子,你抹黑360一次,百度就把抹黑文章挂在百度新闻网站上,标题套红……又有力量愿意掏大钱替方舟子买版”、“引用不实材料抹黑360”、“再问一遍,方舟子,你抹黑360一次,百度就把抹黑文章挂在百度新闻网站上,标题套红。方舟子的声明畅通无阻……有人愿意掏大钱为你的抹黑言论买版”。
  在案件审理中的正式开庭之后,周鸿祎自行删除了上述言论涉及的七条微博,周鸿祎的委托代理人王戬当庭向方舟子表示了歉意。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系因360浏览器被指存在用户安全隐患,方舟子发文提醒公众注意引发。360浏览器是否存在方舟子微博发言中提到的问题,不只是软件产品信誉问题,更关系到消费者在互联网状态下的安全与隐私,值得所有消费者探讨,也需要经营者认真回应。虽然该话题由方舟子在2013年10月9日首先提出,但其提出的依据为网友的意见和有关媒体的报道,不是无中生有,并非对产品的发难,更不是挑起争端,即使文中所使用的语言过于苛刻,也不构成对360浏览器产品经营者的侵权。周鸿祎是360软件产品设计、经营方的管理者,基于此特定立场进行回应,本应围绕是否存在质疑中所称问题、相关技术原理、导致公众产生质疑的原因背景,如果质疑为不实言论经营者是否已经辟谣、辟谣的过程等内容,而不是直接对方舟子本人进行攻击。方舟子提出侵权主张的周鸿祎发言内容,主要为事实陈述,包括方舟子的发言属于抹黑行为、其背后另有操纵力量、充当打击360产品力量的打手,此外还使用了个别怠慢不敬的称呼类语言。诉讼中周鸿祎未能就其所发言所称的事实提供证据,而网友爆料并非可靠的信息来源,不能构成合法的抗辩,故法院认为周鸿祎的上述言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经过诉讼双方的争论、抗辩,周鸿祎首先删除了受到侵权主张的微博,并在法庭中表达了歉意,主动消除侵权后果并承担责任,该行为也应得到法律上的肯定。
  方舟子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在华人文化圈和网络上都有着较强的话语权,其在搜狐微博的帐户的关注者高达1900余万,前述论战中方舟子针对周鸿祎发言都得到了数量众多的转发和关注,表明其发言的影响力和消除消极后果的强大作用。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主旨在于消除损害后果,争议不同、主体不同,责任方式都有可能不同。基于案件纠纷发展、演化的过程,现周鸿祎已自行删除了方舟子主张侵权的微博,并主动赔礼道歉,侵权行为已不存在,而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又足以消除损害后果,继续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已无实际意义,故法院酌情进行判决。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月作出判决:周鸿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方是民公证费一千元;二、驳回方是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方舟子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的第一项,撤销第二项;判令周鸿祎在新华每日电讯报纸广告版及新浪微博首页刊登道歉信(其中网站道歉信刊载时长不少于一个月)公开向我方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我方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其事实及理由为:原审认定“周鸿祎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向方舟子表示了歉意”、“主动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依据。周鸿祎的委托代理人并没有就涉案言论当庭向方舟子表示歉意,也未通过微博向方舟子赔礼道歉,仅基于方舟子在案外的揭假打假言论表达了对方舟子的敬意;原审认定“方舟子在华人文化圈和网络上都有着强烈的话语权”,缺乏事实依据,方舟子的话语平台仅仅是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偶尔接受采访、访谈发表一定言论,话语平台有限,在华人文化圈和网络上的话语权十分有限且偏弱。方舟子在两年前就停止了新浪微博的更新,方舟子的搜狐微博显示“粉丝”数量上千万,但该数字并不能反映实际关注者的数量,方舟子自媒体的受众人数极其有限,且与周鸿祎微博受众明显并不重合;原审认为构成名誉侵权,但不判令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等内容明显不能消除损害后果;原审认定“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又足以消除损害后果”,没有事实依据;原审认定“赔礼道歉已无实际意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严重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我方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是直接经济损失之一,更理应获赔。周鸿祎不认可涉案微博言论对方舟子名誉构成侵权,但未提起上诉。
  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周鸿祎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向方舟子表示了歉意。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网页浏览情况打印件及视频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周鸿祎涉案微博信息主要内容为方舟子抹黑360产品背后有操纵力量、方舟子充当百度打击360产品的打手、方舟子是假打等,周鸿祎就其上述言论的真实性,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仅凭一己之见,即对方舟子作出了否定性的负面评价,且周鸿祎在发表言论时使用了带有贬义性的词汇,对方舟子的名誉权构成侵害。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周鸿祎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应综合考虑争议主体、损害后果、微博言论特点等各方面因素。首先,在周鸿祎发表涉案言论的同时,方舟子通过其网络平台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言论,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其发言得到众多网民转发和关注,方舟子的话语平台起到强大的消除损害后果的作用,社会公众当可从此两方面相反的言论中明辨是非、甄别取舍;第二,周鸿祎自行删除了涉案微博,停止了侵权行为,并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均主动赔礼道歉,周鸿祎通过自己的言行减轻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第三,网络平台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微博言论主观色彩比较浓厚,网民在自由发表言论的同时,亦应具有一定的承受力和容忍力。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项因素,酌情确定周鸿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和范围,并无不当。
  应当指出的是,周鸿祎作为知名网络公司的经营者,作为新浪微博认证加“V”的公众人物,应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提升产品质量方面,并正确认知和处理来自舆论的批评和监督,避免主观臆断,克制不当言论,为创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贡献一份力量。
  综上所述,方舟子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周鸿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方是民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春香
  代理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程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强兵
  书记员王艳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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