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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1 08:34:50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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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是一回事吗?
              ——兼评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异议处理程序

随着有关民诉法解释的不断充实完善,以往实践中“斗折蛇行,明灭可见”的执行救济程序,也渐呈现“柳暗花明”的姿态。新民诉法解释专章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视为普通程序一种。但关于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能否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未有提及。近阅中国法院网一文《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3/id/1574828.shtml,下称《进路》),《进路》一文认为“在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出台后,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择一行使。”笔者认为不妥,理由如下:

一、混淆了“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概念
   
“利害关系人”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公示催告制度、执行制度之中。关于保全裁定异议程序,《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新民诉法解释将此条解释扩展到:当事人以外的人对裁定不服的处理程序,其中17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进路》一文认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一种,不仅应当适用复议程序,而且可以适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笔者认为,“案外人”一词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特定的含义,区别于“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法》227条规定的“案外人”仅指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以外的人,所以新民诉法解释对此作了专章规定。

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了保全裁定的救济路径

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保全案件应当以“执行实施类”案件立案,结案方式有“保全完毕、部分保全和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并强调,“非经立案不得执行”,更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能制定与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和结案方式。”这表明,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只能走保全法院复议程序。

三、保全裁定案件异议不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理由揣测

    虽然保全裁定执行属于一种执行程序,但毕竟与对实体争议作出的生效裁判执行不同,属于诉前或诉中执行程序。如果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那么很有可能本诉实体纠纷尚未解决,却牵连到异议之诉纠纷中去,徒增“本末倒置”,抑制司法效率。所以最高院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不仅未把保全裁定异议列为执行异议之诉,也未将其列入执行异议的范围。当然,对于可能出现保全裁定损害利害关系人情形,除了复议途径外,还可以通过申请人赔偿或国家赔偿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来平衡不当保全给利害关系人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
   
    总之,区别“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是理解本文与《进路》一文钥匙,也是指引当事人采取适当民事诉讼程序的路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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