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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来安法院:村民死亡其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金如何继承 [打印本页]

作者: 覃达艺律师    时间: 2015-3-11 17:42
标题: 来安法院:村民死亡其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金如何继承
案情:
    刘伟、陈荣诉称:张国庆因车祸于200811月去世。座落于水口镇水西村的房屋系刘长河、刘国庆、刘国江三人共有,其与被告就房屋拆迁款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分割并继承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刘国宏辩称:所争房屋是父亲于1996年所盖,当时兄弟二人刚成年,其弟刘国庆因车祸于2008年年底去世,父亲自2009年起由其赡养,父亲去世前曾立下遗嘱,由其继承全部遗产。故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分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因宅基地使用权有很强的身份属性,且按户计算,原告刘伟、陈荣并非本案宅基地使用权人,故两原告不可分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结合权利人的贡献,按433的比例分割。据此,根据《民法通则》、《继承法》之规定,判决:诉争房屋拆迁款211023元,其中 13629.1元归原告陈荣所有,47701.85元归原告刘伟所有,其余149692.05元归被告刘国宏所有。

评析:
    近些年来,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矛盾比较突出,本案就是典型的拆迁补偿款分割继承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焦点是:在遗产继承中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款如何处理?
房屋拆迁的补偿应当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诉争房屋是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并且未进行新建、翻建、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而本案房屋的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刘长河、刘国庆、刘国江,故刘长河、刘国庆、刘国江对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因诉争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要处理刘国庆、刘长河的遗产继承,必须对争议房屋进行产权分割。1996年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刘国宏、刘国庆刚成年,对房屋的建造、装修的贡献相对少,在房屋补偿款分割上适当少分。法院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对房屋补偿款136291元以刘长河得40%、刘国宏得30%、刘国庆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该分割合情、合理、合法。
   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明确宅基地的使用人,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即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本案中,根据宅基地使用权核定的人员,陈荣与刘国庆结婚并添一子(刘伟),该户人口出现增加,但陈荣、刘伟并非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当宅基地使用权人刘长河、刘国庆死亡后,该户宅基地使用权当归属刘国宏。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关于刘长河遗嘱的效力。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刘长河所立遗嘱却将其遗产全部处分给被告一人继承,而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刘伟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刘长河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中,刘国庆先于其父亲刘长河死亡,根据《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本案中,原告刘伟代位继承其父刘国庆的应得份额。综上所述,刘国庆所得的份额作为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的进行,由刘伟、陈荣、刘长河继承。刘长河所得的份额作为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由刘国宏、刘伟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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