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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1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1条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相关联的一个概念,它指民事主体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资格。权利能力只是提供了可能性,所以只要是中国公民都具备权利能力。而行为能力就因为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的不同而分为了三等,每等都有差别。本条规定,年龄十八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且已经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心智健全、成熟,可以独立进行社会生活,所以法律不对其行为施加额外的限制,可以在法律的规定下自由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关联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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