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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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职务侵权】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里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其职务行为才产生本条所说的责任,非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职务与非职务行为的区分标准采客观 说,不采主观说。所谓客观说是指不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只要其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或与其职务存在客观的联系,即 认定为职务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民事责任)不同于国家赔偿法上的国家机关行政赔偿责任与司法赔偿责任,区分标准很明显: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 发生在非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场合,则为民事职务侵权责任;若发生在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场合,则为行政赔偿责任;若发生在执行司法职能的场合,则为司法赔偿 责任。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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