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37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第137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计算和最长保护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最为典型的法律表述即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以权利请求人知道与否为标准的,不知道 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就开始计算期间,对权利人不公平。但是这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不是完全的依照权利人的主观标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客 观判断的标准。法律除了诉讼时效,还规定了一个二十年的最长的保护期,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同于诉讼时效。对于这个最长保护期限,特殊情 况可适用时效延长,但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9、177条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