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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08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08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所谓任职资格,是指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条件。对于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范围,本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包括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按照本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法对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了规定,本法也适用该规定。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有本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这一规定,包括下述内容:
    1.限制的对象。限制对象为三大类:一大类是,被证券交易所开除职务的负责人包括理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另一大类是,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除职务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负责人员。第三大类是,被证券公司解除职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三大类人员均应当是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性规章的规定或者违反本行业、本所或者本公司的纪律而被解除职务的人员。
    2.限制的时间。上述三类人员被限制的时间为五年,这五年的起算时间为被解除职务时。如果超过五年的,就可以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限制对象均是被解除职务的人员,所谓解除职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大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力机构或者证券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免去其行政职务,但是还可以在其单位担任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一般职务。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这一项是对被中介服务机构解除职务的人员的限制。这一规定,包括下述内容:
    1.限制的对象。限制对象为被中介服务机构解除职务的人员,包括:第一,被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1)泄露国家秘密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二,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第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4)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第三,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是指在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从业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这些人员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纪律,由有关法定的机构收回有关的执业证书。
    2.限制的时间。上述三类人员被限制的时间为五年,这五年的起算时间为被撤销资格时。如果超过五年的,仍可以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撤销资格”应当理解为撤销上述三类人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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