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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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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32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招聘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中任职,依照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办所任职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职员。包括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依其职务经办的每项业务,对外都代表其所任职公司,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形象、信誉和发展前景,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也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很快,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扩充自身业务的需要,将一些有违法、违纪行为,甚至被所在单位开除的人员,招聘为公司的从业人员,以拓展业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在总结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公司招聘从业人员一定要严格把关,对已招聘的从业人员如果发现有本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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