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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33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33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在证券公司中兼职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履行国家管理职能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证券公司中兼职,是因为他们手中掌握国家赋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权,这种权力不应当用于公司的经营。否则,将使国家权力与公司的经营活动结合在一起,弊端很大。第一,容易使国家权力被滥用,为非法经营提供方便;第二,容易让国家机关中的腐败分子钻空子,以权谋私;第三,容易削弱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监管职能,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除本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还会根据需要禁止一些不宜在证券公司中兼职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任职务。比如,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担负着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的组织、监管职责,了解并掌握大量有关证券交易的信息和上市公司的情况,这些信息和情况在依法公开前均属内幕信息,禁止泄露,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如果允许这些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无异于将内幕信息泄露出去,并可能出现内幕交易。这不仅会严重损害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也会严重损害证券交易所的信誉。因此,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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