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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29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1:1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129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重要事项变更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依据本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下列事项的变更,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其分公司、营业部,或者收购其他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
    (2)变更业务范围。是指证券公司改变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的证券业务,扩大或者缩小其业务范围。
    (3)变更注册资本。是指证券公司改变其依法经核准登记注册的资本额,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4)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对持有证券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予以变更,或者对虽不是证券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予以变更。
    (5)变更公司章程。是指证券公司修改其公司章程的法定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释义载事项,改变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6)公司合并。是指证券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合并设立新公司,或者吸收合并其他公司,或者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7)公司分立。是指证券公司将其财产作相应分割,设立几家新公司。
    (8)变更公司形式。是指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停业。是指证券公司决定暂时停止经营证券业务。
    (10)公司解散。是指证券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解散。
    (11)破产。是指证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12)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我国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公司或者其他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
    证券公司上述事项的变更,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客户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为了保证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客户的利益,本条要求证券公司上述事项的变更,必须事先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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