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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著作权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9-24 20:44
标题: 著作权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释 义:本条是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的普通条款之一。
    合同的普通条款亦称一般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之外的条款,只要约定了主要条款,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即可成立。普通条款的有无对合同成立及其效力不发生影响。合同的普通条款有两类。一类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在合同中必须履行的内容,无须合同特别约定也要履行。另一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其他条款。本条的规定即属于前一类普通条款。普通条款虽对合同的成立及其效力不发生影响,但对维护交易的安全,减少合同纠纷等也具有重要作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许可、转让的权利种类,被许可人、受让人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著作权人授予何种使用权,使用作品的人取得何种使用权。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的人不得行使。如果行使了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同理,著作权人转让何种权利,受让人就取得何种权利。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不得行使,如果行使了权利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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