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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实施 突出预警信息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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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3-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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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实施 突出预警信息传播
记者昨天从市有关部门获悉,《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条例》围绕强化政府管理、集约社会资源、满足群众需求的目标,加大了对台风等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规范力度,突出预警信息传播、农村灾害防御、三沙市气象监测预警服务等内容,具有鲜明的海南地方气象灾害防御特色。
《条例》还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的,由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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