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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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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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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7月4日,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列入2012年正式立法计划。该《办法》送审稿已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经批准不得收集餐厨废弃物
《办法》指出,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100吨/日(含100吨)以上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100吨/日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法》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活动。
收集餐厨废弃物企业每天清运不得少于1次
《办法》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同时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处置设施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处置设施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办法》指出,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如违反此条例规定,将由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擅自停业或将被罚款1万元以上
《办法》指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2个月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更好地收集民意,践行民主立法与开门立法,省政府法制办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12年7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登陆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 www.hebfzb.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发送电子邮件:kitten528@sina.com
◎传真:0311—87902784 ◎通信地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石家庄市师范街75号,邮编:05005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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