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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法向社会公开转让3900余万原始股 两高管受审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33
标题: 非法向社会公开转让3900余万原始股 两高管受审
  中国法院网讯(刘妍) 因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涉嫌非法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原始股,涉案金额约4000万。5月21日上午,华财信达(北京)创业投资公司法人游某、总经理王某伙同李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5年5月,被告人游某、王某投资成立了华财信达(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游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后该公司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于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间,向社会公开转让由被告人李某提供的成都矿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智能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元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原始股股票。
  经核实,六百余人共购买成都矿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78000股、四川智能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98000股、四川元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30000股,共计价值人民币39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华财信达(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游某、王某、李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庭上,被告人游某表示对案件的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罪名不予认可,游某告诉法官:“我始终不清楚股权转让涉及证券,如果知道肯定不会这么做”。对于股权转让,游某称:“我很看好这个行业,它是一个摸索性的业务”。在促成每次交易后,游某收到被告人李某支付的每股0.5元,且每次都支付现金,然后再由游某交给公司的财务,但公司根本没有财政明细,游某对收入及支出情况也“记不清了”。
  2005年5月游某注册成立了华财信达(北京)创业投资公司,由于至少需要两个股东,于是游某将一部分股份分给没有出资的王某,而总经理王某在公司只负责后勤管理、招聘等工作。庭审中,记者了解到游某成立的华财信达公司注册资金是3000万,而实际出资只有400万,对此,游某表示工商局允许他在五年内到位所有资金,而直至案发实际出资也没有到位。
  被告游某在法庭上称,他依照被告人李某提供的涉案三家公司的原始股宣传单进行对外宣传。他们招聘大量讲师,描绘非上市公司的前景,告诉投资者“这些公司即将上市,存在很大的商机”以此促成交易。但根据《证券法》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华财信达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即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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