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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36: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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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1-06-03   
发文单位:国家环保局
发布日期:1991-06-03
执行日期:1991-06-03
失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武穴市环保局:
你局1991年5月28日《关于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及其他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环保部门所作的赔偿处理决定不服,既不履行又不向法院起诉,环保部门不能向人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就原污染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环保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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