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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46: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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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1998-12-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8]145号
发布日期:1998-12-04
执行日期:1998-1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
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办发〔1998〕10号),这是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应根据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生效力的,应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依照本院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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