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24-12-7 21:23:00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7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18〕33号
发布日期: 2018-4-4
实施日期: 2018-5-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三、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