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24-10-28 17:34:26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184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文明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发布文号: 发改财金〔2016〕2641号
发布日期: 2016-12-14
实施日期: 2016-12-14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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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财政性资金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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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编办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公务员局
民航局
外汇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12月14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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