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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3:11:0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14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4-08
实施日期: 2018-04-08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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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适应留学工作发展的新形势,维护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严肃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我中心从即日起在中国留学网开设专栏,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过程中查处的失信行为进行公示.。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失信行为的公示范围为2018年1月1日后提交,经核查在认证过程中确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例。公示内容包括所涉及申请人姓名,认证结果编号和具体失信行为。我中心在发放认证结果的同时,将告知申请人公示的相关事项。如对认证结果持有疑议,可在认证结果发出10个工作日内登录认证系统,在线提出复核申请。我中心出具认证结果后10个工作日并未收到复核申请,或经复核仍无法改变认证结果的申请案例,即进入公示流程。
依据《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及《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使用协议》的相关条款,因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而对个人信用带来影响和后果,我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注:2018年1月1日前提交的认证申请中出现的失信行为,仍适用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标准(试行)》,并依据《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涉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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