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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16:21:0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3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文号: 民航规〔2021〕18号
发布日期: 2021-6-7
实施日期: 2021-6-7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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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 通用) 航空公司,各协会:
为加强民航维修行业信用文化建设,保障飞行安全,维护行业 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经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民航规〔2021〕13 号) 制订了《民航维修行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编号为 MD- MAT- FS- 001。 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5 年印发的《中国民航维修人员不安全事件及工作诚信记录管理规定》( 民航发〔2015〕 54 号) 废止。 请各地区管理局将本办法转发辖区相关维修单位、维修培训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1 年 6 月 17 日
民航维修行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1.依据和目的
本文件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是加强民航维修行业信用文化建设,保障飞行安全,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为中国航空运营人或者中国登记航空器实施维修、维修管理和培训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为上述业务提供支 持服务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方) 。
3.撤销备用。
4.说明
民航维修行业是支持民航飞行安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必须在行业内建立起以遵章守纪为底线的诚信体系,失信行为 不但会给民航飞行安全带来不确定的影响,而且影响公平守信的行业秩序,更不可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文件将就民航维修行业的失信行为及其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本文件所述维修人员、维修单位、培训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方包 括有行政许可和无行政许可的情况。 凡有行政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其失信行为除计入民航局行业信用记录外,还将依法依规实施 必要的行政处罚;无行政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将直接影响其获得 行政许可或者为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支持服务。
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件所列维修行业失信行为清单均为《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所述的严重失信行为, 但严重失信行为不限于此,《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也可能涉及维修行业。
5.术语和定义
5.1 维修人员
本文件所述维修人员泛指下述人员:
( 1) 按照 CCAR- 91、121、135、136 部运行的航空运营人或者运行人维修体系中参与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以及相关管理、 支持或者培训工作的所有人员;
( 2) 按照 CCAR- 145 部批准维修单位中参与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支持或者培训工作的所有人员;
( 3) 按照 CCAR- 147 部批准维修培训机构中参与航空器维修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或者支持工作的所有人员;
( 4) 申请或持有 CCAR- 66 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所有人员。
5.2 维修单位
指按照 CCAR- 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
5.3 维修培训机构
指按照 CCAR- 147 部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
5.4 第三方服务方
本文件所述第三方服务方指为航空运营人或者运行人、维修单位、维修培训机构提供支持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 1) 承担外委维修工作;
( 2) 提供航材或者工具设备;
( 3) 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 4) 提供专项或专业培训服务;
( 5) 提供审核、认证服务。
注:作为维修以及维修管理、培训相关审核、认证服务的行业协会组织,也被视为本文件所述的第三方服务方。
6.维修行业失信行为清单
6.1 维修人员的失信行为
维修人员的失信行为包括:
( 1) 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的管理、支持或者培训工作中故意不如实记录、伪造记录或者文件的行为;
( 2) 在申请 CCAR- 66 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考试作弊的行为;
( 3) 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人员在明知不适合行使 CCAR- 66 部规定执照权利的情况下,仍违规行使执照权利的行为;
( 4) 在安全、质量、差错或者举报事件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证明、证言等行为;
( 5) 故意提供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举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 6)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实施上述失信行为的行为。
6.2 维修单位的失信行为
维修单位的失信行为包括:
( 1) 在申请 CCAR - 145 部维修许可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记录或者文件的行为;
( 2) 在实施维修或者维修管理工作中故意存在组织伪造记录或者文件的行为;
( 3) 在明知超出 CCAR- 145 部批准的维修项目或者工作范围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实施维修工作的行为;
( 4) 在明知所实施维修工作不符合 CCAR- 145 部规定的维修工作准则情况下,仍违规组织签署维修放行的行为;
( 5) 在安全、质量、差错或者举报事件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 隐瞒事实,或者组织提供虚假材料、证明、证言等行为。
注:维修单位存在任何上述失信行为的,还应当按本文件 6. 1同时考虑其人员涉及的失信行为,包括责任经理及其他涉及维修、管理或者支持人员。
6.3 维修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
维修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包括:
( 1) 在申请 CCAR- 147 部维修培训许可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记录或者文件的行为;
( 2) 在维修培训或者培训管理工作中存在故意组织伪造记录、文件或者作弊的行为;
( 3) 在明知培训学员不符合参加 CCAR- 66 部考试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培训学员参加考试的行为;
( 4) 在明知培训学员不符合颁发 CCAR- 147 部培训合格证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向培训学员颁发培训合格证的行为;
( 5) 在举报事件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隐瞒事实,或者组织提供虚假材料、证明、证言等行为。
注:维修培训机构存在任何上述失信行为的,还应当按本文件6.1 同时考虑其人员涉及的失信行为,包括责任经理及其他涉及培训、管理或者支持人员。
6.4 第三方服务方失信行为
第三方服务方的失信行为包括:
( 1) 在支持服务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记录或者文件的行为;
( 2) 在涉及的安全、质量、差错或者举报事件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隐瞒事实,或者组织提供虚假材料、证明、证言等行为。
7.失信信息的采集、公布、修复和移除
7.1 失信信息的采集和公布
失信行为除可通过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各地监管局维修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监察或者调查采集外,还可通过如下渠道初步采集失信行为信息:
( 1) 航空运营人或者运行人、维修单位、维修培训机构主动报告其内部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
( 2) 相关举报信息。
对于上述采集到的失信行为信息,民航地区管理局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进行核实取证,将采集的失信行为信息和相关证据资料提交本管理局信用主管部门,并由其统一提交民航局信用主管部门审核公布。
7.2 失信信息的修复和移除
失信行为信息可按《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修复或移除,或在规定的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8. 失信行为信息的使用
8.1 维修人员失信信息
对于被公布失信行为信息的维修人员,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 局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 1) 涉及办理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其机型签署的, 不予颁发或者限制办理;
( 2) 涉及以失信行为人员为主要维修管理人员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不予颁发或者限制办理;
( 3) 如涉及单位已获得行政许可,并继续使用已公布失信行为信息的维修人员作为主要管理人员,因其不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 4) 涉及对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
8.2 维修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失信信息
对于被公布失信行为信息的维修单位或者培训机构,民航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 1) 涉及办理行政许可的,不予颁发或者限制办理;
( 2) 如涉及单位已获得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撤销其行政许可。
( 3) 涉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从重处罚。
8.3 第三方服务方失信信息
对于被公布失信行为信息的第三方服务方,民航局、民航地区 管理局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在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 1) 限制民航局行政许可相对人使用其提供支持服务;
( 2) 如涉及行政许可相对人继续使用已公布失信行为信息的第三方服务方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民航维修行业失信行为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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