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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6 16:33:3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66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21〕8号
发布日期: 2021-04-13
实施日期: 2021-04-15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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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决定,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作如下修改:
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本决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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