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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3年03月18日 发文字号 财金〔2013〕9号 施行日期 2013年03月18日 (2013年3月18日 财金[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现将2013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3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由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调整为1%~2%。请各省(区、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二、 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 各保监局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并对相关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 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继续加强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等方面的沟通协作,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等相关工作。 五、 各省(区、市)应当按照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救助基金制度,认真做好救助基金相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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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保监会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3年03月18日
发文字号 财金〔2013〕9号
施行日期 2013年03月18日
(2013年3月18日 财金[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现将2013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13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由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调整为1%~2%。请各省(区、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二、 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在交强险保险单相应栏目中打印救助基金的提取比例和金额,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三、 各保监局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并对相关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 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继续加强与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等方面的沟通协作,通过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等相关工作。
五、 各省(区、市)应当按照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救助基金制度,认真做好救助基金相关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