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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予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综合类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4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 (八)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月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十六条 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3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2人死亡,或者58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 (8)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9)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0人以上3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35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4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中介机构为事故发生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挺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末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10%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已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实施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 规定: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持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ll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完整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末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不支付工资又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的范围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编造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编造5名以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罚款。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季度、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355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急预案未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 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子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实施标准: 1.有1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门课程以上未按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4.有3门课程以上未按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二)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实施标准: 1.有1名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1名未经考核或者2名以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有1名未经考核或者2名以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出借、出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 1.发现1次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打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发现2次以上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4.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实施标准: 1.发现1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发现2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倍罚款数额低于1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七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七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发现1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实施标准: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实施标准: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检查;(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四)安全检测检验;(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实施标准: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55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六条规定: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四)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九条规定: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九条规定: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六)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睑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人(次)以上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二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过失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未办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个项目1次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1个项目2次以上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2个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3个以上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实施标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暂停资质半年,处3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过失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3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经整改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整改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未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有1次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有2次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有2次以上拒绝或者3次以上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发生3人以下重伤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 2.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发生死亡事故或者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 (二)违法行为描述: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二)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1.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2.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造成救援护队员发生轻伤事故,或者造成10万以下经济损失的,暂扣资质证书: 3.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造成救援护队员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或者造成10万以上经济损失的,降低资质等级。 (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1.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的,责令限期整改; 2.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拒不整改,或者畏缩不前的,暂扣资质证书; 3.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临阵脱逃、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降低资质等级。 (四)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1.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的,责令整改; 2.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贻误时机,或者玩忽职守拒不整改的,暂扣资质证书; 3,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的,降低资质等级。 (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 法律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被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 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第九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职业危害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申报变更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逾期30日以内申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申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60日以上,或者未申报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2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3项以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1项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2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3项以上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从业人员公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职业危害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设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以上5%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5%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戟、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提供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实施标准: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有1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又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有1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有2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公布操作规程的,处10万元的罚款; 5.有2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公布操作规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有1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既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又未公布操作规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7.有2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既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又未公布操作规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发现1次拒绝监督检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拒绝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暴力等手段抗拒监督检查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发现1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使用1台(套)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以上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发现1处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擅自停止使用1处(次)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停止使用2处(次)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拆除1处(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拆除2处(次)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安排味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实施标准: 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排10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排20人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排5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排10人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违反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已经对10人以下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经对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下死亡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已经对30人以上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规定: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十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的4项备案文件中有1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的4项备案文件有2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的4项备案文件有3项以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十一条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1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2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3项均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向1家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10万元的罚款; 5.向2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或者材料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类 一、《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十五条规定: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业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实施标准: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土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一)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二)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当支付工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1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5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七条规定:根据《矿山安全法》第 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九条 规定: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1次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2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3次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违章作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违章作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现1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人以上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瓦斯突出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编制了专门设计文件,但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或者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氧气含量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低于30℃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30℃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1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2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3处以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井下风动凿岩,采用干打眼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移动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拆除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二)埋设地下电(光)缆;(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先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通知管道企业,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维护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抢修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堆放大宗物资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的,对个人处1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管道企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十条规定: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项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其所管辖管道途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五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七条 规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九条规定: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 规定: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制度。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处1万元的罚款; 1.使用不满足有关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海油安办备案。 第十三条 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4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规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1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规定:作业者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救援人员,或者与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并在实施作业前编制应急预案。承包者在实施作业前应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停产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备案内容不健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氢措施。打开油(气)层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的落实情况。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井控措施或者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或者防硫化氢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出海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九条规定: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出海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出海作业人员中有1人未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出海作业人员中有2人未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出海作业人员中有3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 五条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第九条 规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三)操船手册;(四)作业合同;(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规定: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延长测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二)延长测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三)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四)延长测试作业应急预案;(五)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六)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规定:国家对弃井实施备案管理。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进行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30日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送下列材料:(一)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安全风险评价报告;(二)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方案、作业程序、时间安排、井液性能等。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未按规定备案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按照规定时限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备案内容不健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配备守护船,或者未按规定登记的。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 三十三条规定:承担设施守护任务的船舶(以下简称守护船)在开始承担守护作业前,其所属单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守护船登记表和守护船有关证书登记表,办理守护船登记手续。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签发守护船登记证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得用做守护船……。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守护船,或者未按规定登记的;……。 实施标准: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的。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定期检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两个周期以上未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拒绝、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绝、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说明: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待公布后再按新的进行细化。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九条 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三十条 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2万元的罚款; 2.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一项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两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三项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在包装上加贴、拴挂安全标签或所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超期1年之内的,处1万元的罚款;超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处2万元的罚款;超期2年以上3年以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超期3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的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未将1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2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专人管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有1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2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处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2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每发现一种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增加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幅度增加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超过的存放量低于国家规定限量50%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低于100%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00%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但未妥善处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制定处置方案但未妥善处置且未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妥善处置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二)违法行为描述: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 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 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许可数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许可品种数量1个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许可品种数量2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七条规定: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规定: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七条 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1项未建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2项未建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3项以上未建立的,处3万元的罚款;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1项未建立的,处2万元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2项以上未建立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条规定: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5人以上10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人以上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变更,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规定:办理登记的程序:(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登记,或者未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4次以上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提供应急咨询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转让、出租或者伪造登记证书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让、出租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3.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伪造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者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重新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重新登记,或者未重新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申请复核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申请复核,或者未申请复核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处l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办理注销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3.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D级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B级或者C级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A级烟花爆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属于C级工房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A级工房的,处3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有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持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限定标准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C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A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但未报送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但未如实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危险等级为D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等级为C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等级为B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等级为A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期满未申请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申请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申请办理的,处5万元的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描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500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办理变更,或者未办理变更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力、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类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1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2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或者煤气区域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2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3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3万元的罚款; 4.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1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2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3项都未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1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2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3人(次)以上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033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予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综合类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4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
(八)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月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十六条 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3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2人死亡,或者58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
(8)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9)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0人以上3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35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4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中介机构为事故发生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挺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末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10%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已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实施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 规定: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持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ll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完整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末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不支付工资又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的范围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编造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编造5名以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罚款。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季度、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355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急预案未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
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子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实施标准:
1.有1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门课程以上未按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4.有3门课程以上未按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二)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实施标准:
1.有1名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1名未经考核或者2名以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有1名未经考核或者2名以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出借、出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
1.发现1次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打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发现2次以上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4.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实施标准:
1.发现1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发现2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倍罚款数额低于1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七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七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发现1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实施标准: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实施标准: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检查;(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四)安全检测检验;(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实施标准: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55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六条规定: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四)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九条规定: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九条规定: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六)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睑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人(次)以上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二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过失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实施标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五条规定: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实施标准: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的罚款。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条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五)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未办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个项目1次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1个项目2次以上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2个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3个以上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实施标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暂停资质半年,处3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过失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1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3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经整改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整改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活动全过程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未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对象、评价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发现有1次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有2次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有2次以上拒绝或者3次以上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整改,按以下标准处罚:
1.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发生3人以下重伤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
2.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发生死亡事故或者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
(二)违法行为描述: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二)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1.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2.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造成救援护队员发生轻伤事故,或者造成10万以下经济损失的,暂扣资质证书:
3.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造成救援护队员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或者造成10万以上经济损失的,降低资质等级。
(三)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1.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的,责令限期整改;
2.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拒不整改,或者畏缩不前的,暂扣资质证书;
3.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临阵脱逃、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降低资质等级。
(四)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罚:
1.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的,责令整改;
2.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贻误时机,或者玩忽职守拒不整改的,暂扣资质证书;
3,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的,降低资质等级。
(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
法律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救护队被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实施标准: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
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第九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职业危害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申报变更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逾期30日以内申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申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60日以上,或者未申报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2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3项以上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1项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2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缺少3项以上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从业人员公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职业危害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设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以上5%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5%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戟、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提供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实施标准: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有1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又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有1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有2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公布操作规程的,处10万元的罚款;
5.有2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公布操作规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有1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既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又未公布操作规程的,处15万元的罚款;
7.有2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既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又未公布操作规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发现1次拒绝监督检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拒绝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暴力等手段抗拒监督检查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发现1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使用1台(套)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以上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发现1处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擅自停止使用1处(次)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停止使用2处(次)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拆除1处(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拆除2处(次)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安排味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实施标准:
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排10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排20人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排5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排10人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描述:违反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已经对10人以下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经对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下死亡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已经对30人以上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规定: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十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的4项备案文件中有1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的4项备案文件有2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的4项备案文件有3项以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处罚依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十一条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1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2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3项均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向1家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10万元的罚款;
5.向2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或者材料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类
一、《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十五条规定: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业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
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实施标准: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土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一)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二)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当支付工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1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5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七条规定:根据《矿山安全法》第
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审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经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60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
第九条 规定: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竣工情况的综合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1次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2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3次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违章作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违章作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现1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人以上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瓦斯突出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编制了专门设计文件,但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或者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井下采掘作业遇有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氧气含量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低于30℃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30℃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禁止干打眼。
处罚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1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2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3处以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井下风动凿岩,采用干打眼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一)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移动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坏、拆除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二)埋设地下电(光)缆;(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先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通知管道企业,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管道设施发生事故时,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妨碍抢修工作。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维护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抢修管道设施的,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堆放大宗物资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的,对个人处1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管道企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的。
法律规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十条规定: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处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项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其所管辖管道途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九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五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七条 规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九条规定: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法律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 规定: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二十五条规定: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制度。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处1万元的罚款;
1.使用不满足有关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十一条规定: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海油安办备案。
第十三条 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4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规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1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规定:作业者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救援人员,或者与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并在实施作业前编制应急预案。承包者在实施作业前应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停产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备案内容不健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氢措施。打开油(气)层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的落实情况。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井控措施或者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或者防硫化氢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出海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九条规定: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四十三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出海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出海作业人员中有1人未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出海作业人员中有2人未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出海作业人员中有3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
五条规定: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进行试生产。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试生产前45日报生产设施所在地的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并提交生产设施试生产备案申请书、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投用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发证检验机构对生产设施的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二)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三)建设阶段资料登记表;(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设计修改及审查合格的有关文件;(五)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六)施工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七)生产设施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八)生产设施主要技术说明、总体布置图和工艺流程图;(九)生产设施运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十)生产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证件;(十一)生产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十二)生产设施运营安全应急预案。
第九条 规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物探、钻(修)井、铺管、起重和生活支持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在作业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作业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作业设施备案申请有关证书登记表;(二)作业设施所属设备的取证分类表及有关证书;(三)操船手册;(四)作业合同;(五)作业设施运营安全手册;(六)作业设施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规定:海上油田(井)进行延长测试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提前15日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延长测试设施备案申请书和下列资料:(一)延长测试设施备案有关证书和文件登记表;(二)延长测试的工艺流程图、总体布置图及技术说明;(三)增加的作业设施、生产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四)延长测试作业应急预案;(五)油轮或者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的系泊点、锚、锚链、快速解脱装置、系缆张力和距离测量装置的证书和资料;(六)延长测试专用设备或者系统的出厂合格证、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安装后的试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规定:国家对弃井实施备案管理。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进行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30日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报送下列材料:(一)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安全风险评价报告;(二)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方案、作业程序、时间安排、井液性能等。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未按规定备案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按照规定时限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备案内容不健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配备守护船,或者未按规定登记的。
法律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
三十三条规定:承担设施守护任务的船舶(以下简称守护船)在开始承担守护作业前,其所属单位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提交守护船登记表和守护船有关证书登记表,办理守护船登记手续。经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并签发守护船登记证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船舶,不得用做守护船……。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守护船,或者未按规定登记的;……。
实施标准: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的。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未按期进行检验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定期检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两个周期以上未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拒绝、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拒绝、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阻碍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海油安办及有关分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说明: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待公布后再按新的进行细化。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九条 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三十条 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2万元的罚款;
2.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一项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两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三项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在包装上加贴、拴挂安全标签或所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超期1年之内的,处1万元的罚款;超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处2万元的罚款;超期2年以上3年以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超期3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的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未将1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2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专人管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有1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2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处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2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每发现一种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增加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幅度增加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超过的存放量低于国家规定限量50%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低于100%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00%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但未妥善处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制定处置方案但未妥善处置且未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妥善处置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交通运输部门报告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六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实施标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二)违法行为描述: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七条规定: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 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 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许可数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许可品种数量1个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许可品种数量2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七条规定: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规定: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十七条 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1项未建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2项未建立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3项以上未建立的,处3万元的罚款;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1项未建立的,处2万元的罚款;
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2项以上未建立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条规定: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5人以上10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人以上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变更,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规定:办理登记的程序:(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登记,或者未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4次以上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提供应急咨询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转让、出租或者伪造登记证书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让、出租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3.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伪造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者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重新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重新登记,或者未重新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申请复核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申请复核,或者未申请复核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处l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办理注销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结果。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3.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D级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B级或者C级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A级烟花爆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属于C级工房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A级工房的,处3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有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持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限定标准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C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A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但未报送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但未如实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危险等级为D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等级为C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等级为B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等级为A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仓储设施新(改、扩)建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期满未申请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申请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申请办理的,处5万元的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描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500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办理变更,或者未办理变更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力、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法行为描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类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1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2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或者煤气区域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2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3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3万元的罚款;
4.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1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2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3项都未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1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2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3人(次)以上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