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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4 10:16:14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261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赣高法【2020】45号
发布日期: 2020-03-16
实施日期: 2020-04-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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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3月16日 赣高法[2020]45号)
全省各级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试点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立案二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的,均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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