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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0 16:09:2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118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92〕7号
发布日期: 1992-02-23
实施日期: 1992-02-23
法规效力: 失效
废替修文件: https://www.llgard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82153
失效日期: 201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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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19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部分企业拖欠税款十分严重。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依法治税,现就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纳税人逾期未交的应纳税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按日课以滞纳金。
【相关专题:税款滞纳金 (7/11)
二、 对纳税确有困难,经税款征收机关批准缓交的,其滞纳金可以适当核减,但也要按月课征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滞纳金;对未经税款征收机关批准缓交的欠税,一律按规定课征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
【相关专题:税款滞纳金 (7/11)
三、 自1992年1月1日起,滞纳金实行按月征收,即在一个月内不能交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交纳欠税的滞纳金。
【相关专题:税款滞纳金 (7/11)
四、 欠税滞纳金的课征,由税款征收部门出具滞纳金通知书,欠税单位的开户银行负责扣缴。各级银行要积极协助税款征收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相关专题:税款滞纳金 (7/11)

199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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