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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征地补偿新规施行,三产地禁建商品住房! 正文 城市的扩张促使城市对土地需求的增长,因此集体土地征收是城市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与安置问题往往是最引人关注的,规范征收与补偿的程序是解决矛盾与纠纷的最好办法。日前,南宁市政府已正式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3份文件,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使征地补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3份新的政策文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提高,对三产用地的使用规定也进行了调整。 新办法:内容更丰富,操作性更强,更具时代特色 据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对新《办法》的政策解读,新《办法》内容分为六大部分,共 71 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内容更加丰富。新《办法》在征地补偿费计算、拆迁补偿主导方式、拆迁安置途径、拆迁临时过渡等方面均出现了较大变化,增补了特种种植(养殖)拆迁处理办法。同时,也显著强化了征地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要求。 二是可操作性更强。新《办法》在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方面,采取了补偿标准化、奖励弹性化等做法,力争以奖励增强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配合意识,达到和谐征地拆迁工作。 三是更具有时代特色。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上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极大丰富。新《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房源充足的特点,推行以评估为主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引入购房补贴加快落实安置 补偿安置:补偿更高,测算更科学,奖励更明确 根据《标准》,第一区片到第四区片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基价合计分别为12万元、10万元、8万元和6.5万元。也就是说,假如某村从第二区片调入第一区片的村,单是农用地征地补偿一项,标准就提高了20%。并且《标准》全面提高了补偿数额。如属于第一区片的农用地(除设施农用地),2013年的补偿费基价是9.3万元,《标准》的补偿费基价是12万元,此次涨幅近30%。 据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技术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218号),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的主要参数是人均 DGP 变化率、人均耕地变化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变化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领取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并且根据调查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平均上调理论水平应不低于 11.21%,而南宁市实际调整幅度为 11.28%,符合要求。 此次发布实施的《意见》,还明确了配合拆迁安置工作的奖励标准。根据《意见》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发布后45日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上浮20%和10%计算。45日内未能签约的,不予奖励。 新规:三产地禁建商品住房 《办法》再次明确,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政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 对于安排产业用地进行安置的,《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可按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安排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产业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由此可见,《办法》对三产地禁建商品住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近几年南宁市出现的许多“三产房”,即通过所谓“合作建房”等名义公开进行销售的三产用地上的住宅。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禁止的行为。对于不少销售商“几年后可办不动产权证”等说辞,应当谨慎对待,以防上当受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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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征地补偿新规施行,三产地禁建商品住房!
正文
城市的扩张促使城市对土地需求的增长,因此集体土地征收是城市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与安置问题往往是最引人关注的,规范征收与补偿的程序是解决矛盾与纠纷的最好办法。日前,南宁市政府已正式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3份文件,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使征地补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3份新的政策文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提高,对三产用地的使用规定也进行了调整。
新办法:内容更丰富,操作性更强,更具时代特色
据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对新《办法》的政策解读,新《办法》内容分为六大部分,共 71 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内容更加丰富。新《办法》在征地补偿费计算、拆迁补偿主导方式、拆迁安置途径、拆迁临时过渡等方面均出现了较大变化,增补了特种种植(养殖)拆迁处理办法。同时,也显著强化了征地管理和监督的相关要求。
二是可操作性更强。新《办法》在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方面,采取了补偿标准化、奖励弹性化等做法,力争以奖励增强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配合意识,达到和谐征地拆迁工作。
三是更具有时代特色。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上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房极大丰富。新《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房源充足的特点,推行以评估为主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引入购房补贴加快落实安置
补偿安置:补偿更高,测算更科学,奖励更明确
根据《标准》,第一区片到第四区片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基价合计分别为12万元、10万元、8万元和6.5万元。也就是说,假如某村从第二区片调入第一区片的村,单是农用地征地补偿一项,标准就提高了20%。并且《标准》全面提高了补偿数额。如属于第一区片的农用地(除设施农用地),2013年的补偿费基价是9.3万元,《标准》的补偿费基价是12万元,此次涨幅近30%。
据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技术要点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8〕218号),征地补偿标准更新调整的主要参数是人均 DGP 变化率、人均耕地变化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变化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领取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并且根据调查的统计数据进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平均上调理论水平应不低于 11.21%,而南宁市实际调整幅度为 11.28%,符合要求。
此次发布实施的《意见》,还明确了配合拆迁安置工作的奖励标准。根据《意见》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发布后45日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相应地类征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上浮20%和10%计算。45日内未能签约的,不予奖励。
新规:三产地禁建商品住房
《办法》再次明确,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市政府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实物补助或自谋职业补助等方式之一拓宽安置途径。
对于安排产业用地进行安置的,《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可按不超过40平方米标准安排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产业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但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由此可见,《办法》对三产地禁建商品住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近几年南宁市出现的许多“三产房”,即通过所谓“合作建房”等名义公开进行销售的三产用地上的住宅。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禁止的行为。对于不少销售商“几年后可办不动产权证”等说辞,应当谨慎对待,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