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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09:49:05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96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10〕68号
发布日期: 2010-04-14
实施日期: 2010-04-14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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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光盘生产源鉴定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2010)
(粤价〔2010〕68号   2010年04月14日)
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
《关于申请审批光盘生产源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公光盘〔2010〕6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中心在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鉴定、检测、认证时,按以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一、 委托鉴定费
(一)光盘生产源鉴定,每种1600元。
(二)母盘生产源鉴定,每种1200元。
(三)空白可记录光盘生产源信息鉴定,每种1600元。
(四)音像制品声纹鉴定,每种2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包含材料费,可在上下浮动25%的幅度内由双方根据鉴定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对公、检、法机关以及司法、新闻出版、音像管理行政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委托鉴定的,不收取鉴定费,只收取材料费,材料费收费标准为每种600元。
二、 来源识别码蚀刻,每次2000元。
三、 光盘产品检测,每种1600元。
四、 音、影像制品版权认证,每种700元。
五、 信息咨询,由委托双方协商收费。
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请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将有关收费重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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