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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7 18:27:2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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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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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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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三个《会议纪要》的适用简析
来源: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先后出台了三个会议纪要,分别是:2000年4月4日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南宁会议纪要》;2008年12月8日法(2008)324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2015年4月7日法发(2015)129号《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刑法中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也提高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执行死刑的法定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减少了死缓罪犯被处死的可能。
作为保留死刑刑罚的犯罪类型之一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却未出台过任何司法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三个会议纪要在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律师在毒品案件辩护中,一定要全面掌握、熟练运用会议纪要的规定,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一、三个会议纪要的规定及现阶段的适用问题。
1、《南宁会议纪要》
《南宁会议纪要》在现阶段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原则上不再适用。
《南宁会议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5日至7日在广西南宁市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了八十年代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大批毒品案件积累的宝贵审判经验,也对当时审判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探讨达成共识,形成了《南宁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从六个方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范,分别是:1、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2、关于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3、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4、关于审理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5、关于毒品犯罪案件中有关证据的认定问题;6、关于盗窃、抢劫毒品犯罪的定性问题。这六个方面的规范解决了2000年直至2008年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现实问题,对当时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统一了认识和裁判标准,发挥了巨大作用。
2、《大连会议纪要》
《大连会议纪要》现阶段应当继续参照执行。
当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审理死刑案件包括毒品犯罪案件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了总结心得经验,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统一司法裁判标准,2008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座谈会总结了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研究讨论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毒品死刑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统一了认识。
《大连会议纪要》就下述13个问题进行了研讨:1、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2、毒品犯罪的死刑使用问题;3、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4、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5、毒品含量鉴定和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处理问题;6、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7、毒品案件的立功问题;8、毒品再犯问题;9、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问题;10、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11、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12、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问题;13、毒品案件财产刑的使用和执行问题。
《大连会议纪要》对《南宁会议纪要》等审理毒品案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了系统整理,对原有规定中形成共识、行之有效的内容予以保留和吸收,对容易引起歧义或者存有矛盾的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对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增加和补充,对当年不够成熟、争议较大的问题暂未规定。
《大连会议纪要》中的13个问题已经将《南宁会议纪要》的6个问题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统一,所以《大连会议纪要》出台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再适用《南宁会议纪要》。
3、《武汉会议纪要》
2015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委员会第238次会议谈论通过了《武汉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从两个大的方面:1、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2、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其中第二点对现实中出现的五个新的法律适用问题,其中包括罪名认定问题;共同犯罪认定问题;毒品数量认定问题;死刑适用问题;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问题进行了规范。
《武汉会议纪要》起草的思路是:第一、对一些长期存在,但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第二、结合近几年毒品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对《大连会议纪要》的原有规定做出修改、完善;第三、对《大连会议纪要》印发以来实践中新出现的、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加以规范。
二、《大连会议纪要》与《武汉会议纪要》配合适用问题
鉴于《武汉会议纪要》对《大连会议纪要》出台以来的新问题、新形势进行了修改、完善,但并未囊括《大连会议纪要》的全部规定,因此《武汉会议纪要》出台后,《大连会议纪要》依然适用。
是以,现阶段律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辩护时,《大连会议纪要》与《武汉会议纪要》的配合适用时无疑应当成为刑辩律师关注的重点,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以下三个原则来进行适用:
第一,《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作了规定的,或者《大连会议纪要》虽有规定但《武汉会议纪要》作了修改和完善的,参照《武汉会议纪要》执行。如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毒品的性质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共同犯罪认定等。
第二,《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作出补充性规定的(并非修改),两者配套使用。最典型的如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第三,《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没有涉及的,继续参照执行《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如毒品案件的立功、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主观明知的认定等。
经过以上分析,三个会议纪要在现阶段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很明确了,2000年的《南宁会议纪要》在现阶段审理毒品案件中原则上不再适用;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在现阶段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与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要配合适用。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尤其是有志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律师而言,厘清三个会议纪要在现阶段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准确把握和适用三个纪要,对于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文字:雷大学    责编:廖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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