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8-8-19 10:59:12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863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黔发改收费〔2016〕650号
发布日期: 2016-04-29
实施日期: 2016-05-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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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黔发改收费〔2016〕650号)
省发展改革委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贵安新区经发局、司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司法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有关专业服务收费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司法厅
2016年4月29日
附件一:
贵州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司法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有关专业服务收费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自行下浮,但不得高于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
(一)鉴定意见为再审案件主要证据的鉴定案件;
(二)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道的案件;
(四)案发时间超过5年的鉴定事项;
(五)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和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具体标准可参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计算。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的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和误工补贴,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列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其他书面协议。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与委托人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
第九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收取司法鉴定费及其他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应全部退还。
第十条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预收的鉴定费;因委托人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量等情况,经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退还部分鉴定费;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委托人提出不合法要求而导致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
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至少减半收取鉴定费,具体减免幅度由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异地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可以执行本省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或变动实行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费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鉴定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贵州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1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一、法医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最高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1
早期尸表检验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

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
晚期尸体解剖

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
开棺验尸

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7
致伤(死)物认定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
8
脏体硅藻检查

500
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
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

3000
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

70
12
特殊染色技术

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3
电镜病理检查
标本
30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
尸体X光检验

80
15
尸体CR检验

150
16
法医现场检查

1000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

1200
(二)法医临床鉴定
18
损伤程度鉴定

3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
伤残程度评定

7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0
伤病关系鉴定

1000
同上
21
诈病、诈伤鉴定

1500
同上
22
医疗纠纷鉴定

4300
同上
23
劳动能力鉴定

700
同上
24
活体年龄鉴定

800
同上
25
男性性功能评定

700
同上
26
听觉功能评定

700
同上
27
视觉功能评定

700
同上
28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900
同上
29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600
同上
30
后期医疗费评定

600
同上
31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600
同上
3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600
同上
33
治疗时限评定

600
同上
34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800
(三)法医物证鉴定
35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
样本
100
36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00
37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38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39
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800
40
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
样本
15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
41
ABO血型的DNA检验
样本
500
42
常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8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
43
Y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4
X染色体DNA检验
样本
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
45
线粒体DNA检验
样本
1500
46
种属的DNA检验
样本
1000
47
性别的DNA检验
样本
500
48
动植物的DNA检验
样本
2000
不含人类
49
其他法医DNA鉴定
样本
300
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
50
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

500

(四)法医毒物鉴定
51
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样本
300
52
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
样本
300
53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
样本·目标物
12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4
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
样本·目标物
8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5
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
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6
常见有机毒物分析
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7
常见无机毒物分析
样本·目标物
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8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
样本·目标物
21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9
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

800
(五)法医人类学鉴定
60
颅像重合鉴定

1200
61
颅像面貌画像

1000
62
颅像面貌塑像

500
63
尸骨个体识别

1000
64
人类学骨龄鉴定

1000
65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

500
(六)法医精神病鉴定
66
精神状态鉴定

600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
67
刑事能力评定

1500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68
民事能力评定

1500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69
诉讼能力评定

1000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70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2000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
71
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

2000
72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

1000
二、物证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最高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一)文书鉴定
1
笔迹鉴定

1000
2
印章印文鉴定

1000
3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1200
4
文件制作方法鉴定

1200
5
印刷机具鉴定

1200
6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2200
7
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

2200
8
变造文件鉴定

1200
9
污损文件鉴定

1200
10
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1200
11
字迹压痕显现

1000
12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

1000
13
文书鉴定文证审查

800
(二)痕迹鉴定
14
手印鉴定

800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5
足迹鉴定

680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6
工具痕迹鉴定

850
同上
17
弹头弹壳痕迹鉴定

880
同上
18
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

1000
同上
19
弹道分析鉴定

1000
同上
20
枪弹检验建档

200
同上
21
动物蹄迹痕迹鉴定

780
同上
22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630
同上
23
钥匙痕迹鉴定

640
同上
24
纺织品痕迹鉴定

650
同上
25
玻璃破碎痕迹鉴定

650
同上
26
牙齿痕迹鉴定

850
同上
27
唇纹痕迹鉴定

650
同上
28
皮肤纹痕迹鉴定

850
同上
29
耳廓痕迹鉴定

650
同上
30
车辆轮迹鉴定

850
同上
31
车辆痕迹鉴定

1000
同上
32
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

380
同上
33
痕迹显现

400
同上
34
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

600
同上
35
物体爆破(裂)痕迹鉴定

1000
同上
36
常见炸药鉴定

1000
同上
37
导火索、导爆索鉴定

800
同上
38
火雷管、电雷管鉴定

1000
同上
39
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

800
同上
40
爆炸装置鉴定

2000
同上
41
痕迹鉴定文证审查

800

(三)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
42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定性)
样本
460
43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比对检验

1000
44
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1200
45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350
46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650
47
偏振光显微镜检验
样本
200
48
薄层色谱检验
样本
200
49
拉曼(激光)光谱仪检验
样本
400
50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检验
样本
700
超过5个元素的,每增加一个元素加收100元
51
(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比对检验
元素
300
需定量检验,每元素加收50%
52
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400
需定量检验,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53
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350
同上
54
气相色谱检验
样本
300
同上
55
热差、热重仪检验
样本
300
同上
56
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
样本
350
同上
57
X射线衍射仪检验
样本
400
同上
58
离子色谱或离子色谱/质谱仪检验
样本
350
同上
59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文证审查

800
三、声像资料类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最高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一)电子数据鉴定
1
硬盘检验
GB
20
包括台式机硬盘、笔记本硬盘、移动硬盘
2
服务器检验
GB
30
包括磁盘阵列柜、网络硬盘等
3
CD及DVD光盘检测鉴定

200
4
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

300
含SIM卡
5
软盘检测鉴定

100
6
电子设备检验鉴定

600
包括录音笔、传真机、电子秤等同类电子设备
7
存储介质物理故障排除
部件
900
包括调换磁头、电机;更换PCB板;坏扇处理等
8
手机机身检验

900
9
注册表检验鉴定

1000
10
软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100个程序行
120
11
软件功能检验

1500
按每个检验的软件收费
12
文件一致性检验鉴定

800
13
数据库数据恢复

3500
14
数据库一致性检验鉴定

4200
15
其他电子数据检验鉴定
MB
5
包括网络数据包等
16
密码破解

1500
17
现场数据获取
GB
8
18
网络数据获取
接入小时
260
19
光盘朔源检验

600
20
光盘刻录机检验

800
21
电子物证鉴定文证复审

1200
(二)声像资料鉴定
22
录音资料中话者同一认定

2200
23
录音资料辨识

1200
按每20分钟计收
24
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2000
按每20分钟计收
25
录音资料的降噪处理

1800
按每20分钟计收
26
语音分析检验

800
按每20分钟计收
27
录音器材检验

600
28
录像资料同一性认定

2200
29
录像资料辨识

900
30
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1500
按每20分钟计收
31
录像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1800
32
图片资料同一性认定

1800
33
图片资料辨识

800
34
图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1500
35
图片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

1000
36
人像鉴定

800
37
特种光学技术检验

500
38
多(超)光谱检验

800
39
计算机人像组合

500
40
手工模拟画像

800
41
手工雕塑复原头像

2000
42
计算机模拟复原头像

1000
43
声像资料鉴定文证复审

1200
注:一、“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按照贵州省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二、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可在本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收取司法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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