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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5 10:31:50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48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法规效力: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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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2013—2015)(节选)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3年第1期关于交强险分项限额适用问题的解答)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分项限额适用问题的解答
问: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
答:最高人民法院以(2012)民一他字第17号答复辽宁高院在个案请示中的相同问题时的意见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认为,我省可参照该答复意见处相同问题。2013年7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可参照本解答执行。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参照本解答意见申请再审的,不予准许。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3年第6期道交事故中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交强险的追偿对象问题)
关于交强险保险公司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使追偿权对象问题的解答
问:在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依据最高院《关于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能否同时向被保险人与致害人追偿,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就保险公司追偿对象的规定与我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内容有所不同,有关问题应遵照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侵权人追偿,不能要求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3年第11期交强险被保险车辆驾驶员与第三人的转化问题)
问: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能否转化为“第三人”从而获得交强险赔偿?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驾驶员支配和控制机动车的作用和职责分析,即使其因检查车辆状况等原因停车后行至车外,其仍负支配和控制该机动车的义务,不能因这种暂时的与机动车运行在空间上的脱离,认为其已经不是本车人员而转化为第三人。因此,被保险车辆驾驶员仅以其人在车外被自驾车辆致伤害为由请求交强险赔偿的,不予支持。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3年第12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赔偿标准)
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为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的,其残疾赔尝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残疾赂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主要生活消费地等因素综合判断。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的,一般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3年第14期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诉讼问题)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连带责任赔偿义务人的诉讼处理
问题: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仅起诉部分责任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能否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参加诉讼?
答: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选择起诉部分连带责任偿义务人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为诉当事人,并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同意变更诉请的,可追加其地连带责任人为共同被告;原告坚持原诉请的,可追加其他连带责任人为第三。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3年第16期受益人补偿责任问题)
受益人补偿责任的确定问题
问题: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起诉受益人要求适当补偿的,有关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该如何确定?
答:赔偿权利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起诉受益人要求承担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先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但侵权人身份不明、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的除外。
人民法院可综合考量受益人的自身过错、受益程度、受益范围、经济状况以及受害人的损失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适当的补偿责任。补偿责任一般不超过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百分之五十。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3年第17期特殊体质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特殊体质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问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客观上加大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人能否据此请求减轻赔偿责任?
答:具有特殊体质(包括身体型和精神型特殊体质,以及先天遗传或后天衰老、患病型体质)的受害人遭受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系其自身特殊体质诱发为由进行抗辩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损害后果超出正常情形下可预围且侵权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综合考量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通常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与实际损害后果之间的差距、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3年第18期交强险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需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问题)
交强险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需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问题
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是否应考虑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据此,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系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予考量因素,且由此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能再结合侵权人的过错责任比例进行计算。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属于单独核算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不能和物质损害项目合并计算后结合责任比例进行折扣。交强险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关赔偿数额亦应遵循上述规则予以确定。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3年第19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父母年龄界定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父母年龄界定问题
问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父母,能否仅以其已届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属于被扶养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成年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因此,受害人遭受身损害致死亡或残疾前负有赡养义务的父母是否属于被扶养人,须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另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关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规定,结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的规定,对于受害人负有赡养义务的父母已满六十周岁的,一般可视为已丧失劳动能力。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3年第20期从事经营性活动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替代性交通用的交强险赔偿问题)
从事经营性活动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替代性交通费用的交强险赔偿问题
问题: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从事经营性活动车辆的停运损失或非经营性车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或者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应予以支持。但是,上述财产损失系道路交通事故事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当事人据此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不能予以支持。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4年第4期交强险保险单默认约定从投保次日零时起生效,新车在投保当日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问题)
交强险保险单默认约定从投保次日零时起生效,新车在投保当日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问题
问题:新购置车辆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即投保次日零时起生效),新车恰好在投保当日交强险未生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交的理责任?
答: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投保交强险,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并处以缴纳保险费2倍的罚款。据此,或缺交强险保的车辆依法不能上路行驶。
同时,根据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公司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要求:各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约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由此,交强险可以选择即时生效或者约定具体时点生效,保险公司就此向投保人负有明确说明告知义务。
因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致交强险保单自默认的投保次日零时起生效,被保验人购置的新车在投保当日交强险未实际生效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4年第7期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是否与侵权责任法一致问题)
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是否与侵权责任法一致问题
问题:自2014年3月15日起开始施行的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完全一致,能否据此认为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变更了消费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费用项目和标准,从而实现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统一?
答: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上六条规定完全一致,有关主体依据该法需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其赔偿项目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计算。200年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系依据旧法制定的办法,与修改后消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以修改后消法为准。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4年第9期关于被鉴定为“机动车”的超标两轮电动车车主应否承担交强险范国内责任问题)
关于被鉴定为“机动车”的超标两轮电动车车主应否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责任问题
问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电动车,经交警部门鉴定性能参数超标并定性为“机动车”的,赔偿权利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超标两轮电动车车主承担未投保交强险责任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电动车被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仅表明该电动自行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轻型摩托车,但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标车车主并无法定义务投保交强险,且客观上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超标两轮电动车车主承担未投保交强险责任的,不能予以支持。但是电动车的超速或超重等超标问题,客观上加大了车辆的安全隐患,因此加重损害后果的,可以适当加重电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4年第12期关于符合代位继承条件的受害人孙辈亲属能否作为死亡偿金的偿权利人问题)
关于符合代位继承条件的受害人孙辈亲属能否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问题
问题:符合代位继承条件的受害人孙辈亲属能否作为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相关死亡赔偿金又该如何分割?
答:受害人的子女先于受害人死亡,受害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符合代位继承条件的,其作为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但死亡偿金不是遗产,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受害人的近亲属要求分割的,宜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并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进行分割。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4年第15期关于工程挖掘机、吊车等特种行业机动车在工程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能否要求交强险理赔问题)
关于工程挖掘机、吊车等特种行业机动车在工程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能要求交强险理赔问题
问题:挖掘机、吊车等工程车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公司应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该条例。由此如工程车在工地范围内通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或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完为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挖掘机、吊车工程车在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如挖掘机在挖土或者吊车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4年第16期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缺席判决情况下连带责任认定问题)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缺席判决情况下连帯责任认定问题
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投保人、车主、驾驶员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投保人是否车辆被挂靠单位,能否径行判决投保人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缺席审理的行为不能视为对到庭一方当事人陈述或举证的默认。法院仍需对到庭一方当事人的举证和陈述进行审查,并据以作出缺席判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投保人、车主、驾驶员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院需依据有关证据规定,要求主张挂靠连带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事故车辆存在挂靠关系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4年第18期关于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在途中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关于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在途中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问题: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前往指定劳作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接受劳务方应否对提供劳务方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前往劳作地的途中发生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区别于劳动关系中工伤的认定,不能仅据此认定提供劳务一方系因劳务而受到损害。提供劳务一方据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不能予以支持。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4年第21期关于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投保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时保险公司能否向其追偿问题)
关于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投保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时保险公司能否向其追偿问题
问题:省高院民一庭发布的2013年第6期《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曾明确:“在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只能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侵权人追偿,不能要求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如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投保义务人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且依据《侵权责任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能否向投保人义务人追偿?
答:2013年第6期的《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在题设中特别明确是针对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的情形,如属于车辆所有人的投保义务人本身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且依据《侵权责任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即意味着其也属于侵权人。在此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可向其追偿。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第2期期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受害人遗产问题)
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受害人遗产问题
问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受害人遗产,能否用于清偿受害人生前所负债务?
答: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系赔偿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受人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近亲属,而非受害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不能用于清偿受害人生前所负债务。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第7期关于侵权纠纷受害人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误工费能否支持问题)
关于侵权纠纷受害人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误工费能否支持问题
问题:侵权纠纷的受害人同时构成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其在侵权纠纷中主张误工费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侵权纠纷的受害人在停工留薪期间取得的工资,并非其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收入,而是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受害人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不影响其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误工费损失。
【相关专题:民事综合 (8/102)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第8期关于被侵权人死亡且无近亲属的,其指定监护人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问题)
关于被侵权人死亡且无近亲属的,其指定监护人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问题
问题: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死亡且该被侵权人无近亲属的,被侵权人依法指定的监护人能否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依法指定的非属于近亲属的监护人,仅以监护人身份主张被监护人死亡赔偿金的,缺乏法律依据。对其提起的有关诉讼,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第13期关于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范围问题)
关于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范围问题
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偿权的,追偿权范围该如何确定?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经赔付的全部数额进行追偿。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第14期关于无劳动能力精神病患者的残疾赔偿金问题)
关于无劳动能力精神病患者的残疾赔偿金问题
问题:无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家赔付残疾赔偿金,赔偿义务人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实际无劳动能力、不存在入减损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能否予以支持?
答:《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据此,受害人在事数发生前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无实际收入并不影响侵权人应该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以受害人实际无劳动能力为由抗辩不需赔付残疾赔偿金,人民法院不能于以支持。
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第15期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追偿案件管辖问题)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追偿案件管辖问题
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不丧葬等费用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纠纷案件该如何确定案由和管辖?
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纠纷案件,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其案由不能适用“合同纠纷”项下的“追偿权纠纷”,而应适用“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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