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8-6-12 11:42:27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48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粤高法民一复字 〔2012〕3号
发布日期: 2013-01-30
实施日期: 2013-01-30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20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批复
(2013年1月30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 [2012]3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我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如下:
关于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 ,并依法认定应否予以支持。
此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