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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1 16:02:20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49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05-23
实施日期: 2017-05-2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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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
(2017年5月23日)
各鉴定机构: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6号),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于2017年1月1日实施。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主管部门出台明确意见之前,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请按如下意见执行:
一、发生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的评残标准,以鉴定委托为准。
二、2017年3月23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伤残评定时,适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性规定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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