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电传
苏高法电【2017】153号
签发人:俞灌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6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6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433元;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4428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