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6-10-13 11:09:06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40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
发布文号: [1994]国土[籍登]字第42号
发布日期: 1994-12-09
实施日期: 1994-12-09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
( [1994]国土[籍登]字第42号  1994年12月9日)
辽宁省土地管理局:
1994年12月18日你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请示》(传真)收悉。现对我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答复如下:
一、《意见》第十一条中“农民集体”是指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经济组织。
二、《意见》第十四条中“企事业单位”是指农民集体所办的企事业单位,这种企事业单位隶属于乡或村农民集体。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