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6-10-13 11:07:20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74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
发布文号: [1994]国土[籍登]字第40号
发布日期: 1994-12-03
实施日期: 1994-12-0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4]国土[籍登]字第40号  1994年12月3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京地发[1994]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1989年《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是指1962年8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包括未按当时规定办理手续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已经国家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