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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27 09:35:54 七柒 法士 发布者 0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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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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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于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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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0日,曹某超速(108km/h)驾驶雪佛兰景程小轿车自东向西从民丰县出发到于田县看望朋友,行驶至国道315线2187km+50m处,因曹某车速过快,不慎将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吉某撞伤。经交警部门勘察,曹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被害人吉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某右腿六级伤残。因吉某与曹某就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吉某将曹某诉讼至法院,在法院受理后,吉某发现曹某在变卖财产。为此,吉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当事人在财产保全中可以不提供担保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财产保全案件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一)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吉某的情况就属于该法条中规定的情形,因此,吉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不要求吉某提供担保。

  来源:于田法院 尹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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