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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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法律文件的规定。
    本条对于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提交文件加以列举式规定。其中,上市报告书,是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总报告文件。
    股东大会的决议,是指股东们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其主旨是同意本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章程,是指由股东大会通过的约定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重要事项的法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或者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独立法人的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有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依法成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是指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有关法律事项的文件。保荐书,是指由有资格的保荐人(通常是证券公司)为推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所制作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保荐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股份向投资者发出的招股要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中所规定的补充内容。
    本条要求申请人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是为了使证券交易所更充分地了解该上市公司的情况,并根据规定进行审核,最后作出决定,是否同意该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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